在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中,《理論與法規》科目是基礎,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訂立”作為其核心內容,是歷年考試中的高頻考點。考生需深入理解其內涵、原則、程序及核心條款,方能從容應對。本文將圍繞“建設工程監理”這一核心服務,系統梳理合同訂立的關鍵知識點。
一、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性質與特征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委托人與監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內容、雙方權利義務等協商一致而訂立的協議。它具有以下特征:
- 委托合同性質:其標的是“服務”,即監理人憑借其知識、技能和經驗為委托人提供監督管理、技術咨詢等服務。
- 雙務、有償合同:委托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監理人有按約定提供服務的義務。
- 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
- 書面形式要求:鑒于監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民法典》及行業規定均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二、 合同訂立的核心原則與依據
- 訂立原則:合法、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尤其強調公平原則,合同條款應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避免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
- 主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
-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該示范文本是合同訂立的重要參考和考試重點,明確了標準條款結構。
三、 合同訂立的程序與方式
- 訂立程序:通常遵循“要約—承諾”的基本模式。在工程實踐中,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
- 招標(要約邀請):建設單位(委托人)發布監理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 投標(要約):監理單位編制并遞交投標文件(含監理大綱、報價等)。
- 中標通知書(承諾):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 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內容不得有實質性背離。
- 委托方式:除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對于法律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也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訂立合同。
四、 合同文件組成與優先解釋順序
此為絕對高頻考點。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的優先順序為:
1. 在合同協議書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變更文件;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直接委托);
3. 投標文件及其附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建議書及其附件(適用于直接委托);
4. 專用合同條款;
5. 通用合同條款;
6. 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7. 其他合同文件。
記憶口訣:協議補充最優先,中標投標緊相連,專用條款管通用,附錄其他在后面。
五、 合同的核心條款與監理工作內容
- 監理范圍和內容:必須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界定。包括監理的工程階段(如施工準備、施工、保修)、具體工作(如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合同與信息管理、協調相關關系等)。
- 雙方權利義務:
- 委托人義務:提供資料、提供工作條件、授權代表、及時答復、支付報酬等。
- 監理人義務:派遣人員、提交報告、保密、勤勉盡責等。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和更換是重要考點。
- 監理酬金與支付:明確計取方式(如費率法、固定總價法)、支付時間與程序。
- 違約責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監理人的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其累計賠償額通常有上限(如監理酬金總額)。
-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掌握各種情形下的處理程序和法律后果。
六、 考點辨析與應試要點
- 合同成立 vs 合同生效: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合同成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另有約定除外)。
- 監理與施工合同的關系:監理合同是獨立合同,監理人依據它以及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監理,但監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
- “附加工作”與“額外工作”:附加工作指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期限延長或服務范圍增加;額外工作指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暫停履行后又恢復,或合同終止后需要完成的善后工作。二者都可能涉及附加酬金。
****:掌握“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訂立”,關鍵在于理解其法律性質、熟悉以《示范文本》為基礎的合同文件體系、明晰訂立程序與核心權利義務。考生需結合歷年真題,對優先解釋順序、雙方主要義務、工作內容區分等細節進行強化記憶和靈活應用,方能在考試中準確把握這一高頻考點。